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6-23浏览次数:499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报名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校招生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参加2004年度或2005年度或2006年度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综合考试成绩须合格。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招办应认真审查报名对象的身份,杜绝在读高中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常住户口的有关人员报名考试。

 

  二、报名要求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均须填报自选的高考科目,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政策,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四、建立和移交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的建立、管理与移交手续,按省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招办为考生建立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涂)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卡)等,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信息失误,或不按规定时间对所报信息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今年我省继续建立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供高校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介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各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将纸介质档案材料带交至报到高校。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应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须于4月30日前完成。

 

  七、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确保试题质量和安全,发挥命题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推进中学全面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

 

  八、考试
  
2006年全国统考我省继续实行“32考试科目设置方案,“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其中外语科目听力为30分,数学不分文理科。“2为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科中由考生自主选择的2门考试科目,其中一门必须符合有关高校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上述各学科分值均为150分,高考总分值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或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
  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以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招生高校、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
  经教育部批准,全国统考江苏省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及10日上午(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2006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2006年高考科目设置和考生人数进一步增加的新情况,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依照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要求,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考试安全和试(答)卷的安全、保密。

 

  九、评卷
  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评卷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任务。

 

  十、志愿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至30日进行。填报普通类提前批次录取院校(含军事、公安、航海、司法等);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院校以及体育类、艺术类的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5至27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规定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志愿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今年在普通类各录取批次继续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分别设置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一个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每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专科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D、E  5所院校,每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在每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省教育考试院将按上述投档原则再次投档。
  体育类、艺术类各批次暂不实行平行院校志愿,仍按2005年办法设置志愿。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有关高校的规定参加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经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考核、测评,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的入选考生,需在全国统考前,按高校规定时间到报考高校填报《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此表是省教育考试院对自主选拔考生在本科第一批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提前向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投档的唯一依据。此外,入选考生在高考成绩发布后,仍须填报《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卡)》,如未被所报考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录取,符合条件者仍可参加本科第一批及以下各批次的投档。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6〕3号)执行。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中学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录取过程中考生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工作。
  考生志愿填报后一经上报汇总,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招委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录取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1.划线原则
  各批高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的原则是: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体制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5门科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可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总分,或按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选科4门总分,或按5门科目总分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录取批次
  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批录取院校(含普通类军事、公安、司法、航海和体育类、艺术类等院校的本、专科);
  (2)普通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普通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普通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普通类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
  (7)普通类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4.投档原则及办法
  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该生即享受了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对先期填报了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志愿的入选考生,先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为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录取照顾政策投档;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单科优秀学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体育类、艺术类各批次仍按2005年办法投档。
  普通类各批次有选考科目要求的高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在本校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且无法按选考科目调剂录取,可出具报告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在同批省控线上按所需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投档,高校按选考科目顺延录取,但各科目组录取最低分差距控制在30分以内;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高校可在原投档线上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的考生;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和省招委批准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将本校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以及确定的入选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高考总分在第一批本科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单科考试成绩排名在该科目第一批本科上线考生人数的前5%的考生,确定其为单科优秀考生。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单科优秀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所填同批平行院校志愿中的最后一个院校志愿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招生高校应将录取方法通过本校招生章程事先向社会公布。
  高校可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实行该招生办法的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省内高校的选择性计划只能在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考生,如高校的投档线接近或等于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可在高校投档线下10分以内进行选择性录取,最多不超过省控线下10分。
  5.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空军招飞落榜、军校录取体检复查落榜、高分落榜的残疾考生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有关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这项工作。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形式对录取新生名单向社会公布。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中毕业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少数民族考生A志愿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其它院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住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招委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误后方为有效。
  7.残疾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1.艺术特长生
  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实施办法》(苏招委〔2006〕2号)执行。
  2.高水平运动员
  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6〕1号)执行。
  3.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4.体育院校(系科)、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分别按照省教育厅《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5.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39号)执行。

 

  十三、组织管理
  
2006年我省高校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加大考务培训力度,加速实现高科技手段在高考中的应用,防止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杜绝大面积舞弊现象发生,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全面实行网上远程异地录取,进行网上评卷和高考志愿设置等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关心和重视高校招生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针对今年高考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和网上评卷等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以及政策、办法的宣传和指导;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信息采集、复核和管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准确、安全,对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加强考点建设;强化考点、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考务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收费行为。除规定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高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纪律,确保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