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给患者实施治疗前应先取得患者的同意,有的还须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遭遇紧急情况,仅有患者一人且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医生既要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又要与时间赛跑,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附属南京医院心内科常务副主任张俊杰建议,建立紧急联系人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意识不清甚至昏迷的患者需要紧急救治时,知情同意书应“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但当急诊科面对警方或120送来的意识不清甚至昏迷的无亲友陪伴的患者时,由于短时间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由谁来负责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签字,常常成为一个棘手问题。借鉴一些打车软件的紧急联系人功能,张俊杰建议,出台医院在患者无法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实施紧急联系人制度,从制度层面更好地督促医生在实施治疗时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减少因知情同意缺失产生的医患纠纷。
如何建立紧急联系人制度?张俊杰表示,可鼓励市民及家属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自己的紧急联系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及社区等报备,准确提供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录入身份证或医保卡,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进行系统联网后,急诊部门通过身份证可找寻紧急联系人。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提高知晓度,科普紧急联系人制度至千家万户,如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等旧媒体方便中老年市民获悉,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方便年轻人群体获悉。
张俊杰还提醒,由于缺少规范的制度,有可能会使紧急联系人在行使权力后否认其之前的行为。当患者处于紧急状态时,医护人员往往会将救治工作放在第一位,在与紧急联系人沟通好治疗措施后可能顾不上立刻请紧急联系人签字,但事后补签时也许会遇到紧急联系人对之前做出的决定反悔的情况。对此他建议,推进治疗前沟通录音录像,保障治疗公证效力。在急诊抢救室附近应当配备具有录音录像设施的医患谈话室,以便于记录医护人员处理患者紧急状态前与紧急联系人的沟通情况,为后期补签字或防范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通讯员 宁人宣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